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思索與探討
督查工作在辦公廳(室)開展起來,最初的形式是開展查辦。到1983年8月,當時的黨中央幾位負責人批示后,才開建立了專門的查辦工作,并陸續建立了相應的機構,直到今天中央、省、市、區(縣)督查四級網絡的建立健全。但時代在發展,就會不斷出現新的挑戰,黨的領導集體在變更,就會不斷提出新的要求,督查隊伍在流動使用,就會不斷出現新問題。要適應新時期、新思路、新情況,就必須要有新舉措,堅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發展,努力提高督查工作新水平。當前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建立健全是我們督查系統首要解決的問題。

一、科學認識規范的作用,是規范化建設的前提
規范到底是什么?規范究竟為了什么?通常,我們是從“制約”和“束縛”的意義上去理解規范,認為規范主要體現為令行禁止、中規中矩,是對行為主體自由度的限制和約束。這無疑是基層督查人員對“規范”一詞最直觀的印象和體驗,有其客觀真實的一面,但遠非規范實質意義的全部。事實上,規范化對于基層督查業務和隊伍建設等日常工作而言,除上述類似于“緊箍咒”的功效之外,還表現為以下幾方面的屬性和價值:
(一)規范是“指揮棒”。體現為以靜態文字的形式對各項工作方向和目標的動態引領,引導各級督查部門應該怎樣,不應該怎樣,從而確保每一個體的工作著力點符合本系統整體的既定目標。
(二)規范是潤滑劑。合理、健全的規章制度,有利于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順暢的工作秩序,使原本凌亂無序的基層工作趨于合理,從而減少內耗,形成合力,提升效率。
(三)規范是“推進器”。在實踐中,廣大督查人員已經習慣于通過自己的行為與規范之間契合度的評價作為爭先創優的重要標尺,從而使作為抽象化、固定化工作價值取向的制度規范具備了顯著的激勵功能。(四)規范是“標識牌”。成熟、完善的制度規范往往是歷經實踐反復檢驗之后對某項工作規律性認識的固定和升華,是成功經驗的外化形式,是合理工作機制和良好工作狀態的顯著標識,反映著單位的業務水平、管理狀態以及督查干部的精神風貌。正是基于這一認識,規范化建設無一例外地成為了先進集體的一貫追求和必由之路。
二、健全制度是制度化管理的基礎
我們的督查工作,從創立到發展壯大,也有過一系列的制度來規范各項工作,但制度建立以后,還要通過實踐的運作來不斷地進行完善。督查內部的管理制度缺一不可,如果缺失那一方面的制度,就會造成管理制度上的空缺,就會形成日常工作的空缺。所謂健全制度是建立在制度建立的基礎上。因此,我們通常講要不斷地建立健全制度,也就是這個道理。要健全制度主要是一方面要向制度的縱向深入,另一方面要向制度的橫向拓展。縱向深入是指向制度的深度、廣度、內涵上提升,橫向拓展是指在制度與制度之間的制衡和關聯性上展開。只有向兩個方面建立健全制度,才能涵蓋督查業務的方方面面,督查工作的日常運作才能游刃有余,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管理才能有堅實的基礎。
三、規范制度是制度化管理的核心
管理制度不是時尚,因此貫徹制度是規范制度的核心,也是制度保持權威性、強制性的根本保證。怎樣規范制度:
1、在制定制度時要把握政策性和實效性,即使是階段性的制度也要充分的體現這一點。同時在制定制度時要注重多一些標準,少一些概念;多一些定量,少一點定性。我市的“四個一套”制度,標準明確、定量合理,就是一套很好的規范制度。
2、建立制度關鍵在執行,這樣的制度才有生命力。各級督查業務部門的領導層,要做執行制度的模范,要做到高層帶頭執行、中層不折不扣執行、基層自覺執行,同時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按制度辦事,個個按制度規范行為,要形成以制度治事、治人的良好氛圍。
3、制度要在執行中規范,在實踐中完善。無論制定那一項制度,一旦出臺就要堅決執行,盡管各地的情況千差萬別,但只要制定了制度,就要保持制度的綱性,否則制度就失去了嚴肅性。
4、在制度的連續性上規范。督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在沒有修訂創新之前,原有的制度仍要繼續執行。在修改創新制度時,要注意保持制度的連續性,要避免全盤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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