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大地鄉供銷合作社章程
縣大地鄉供銷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貴州省促進供銷合作社發展條例》、《貴州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章程》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是按合作制原則組織起來立足農村流通的綜合性服務組織。
第三條 本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引導和組織農民進入市場,發展農村現代流通,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擔當起政府密切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推動農村合作事業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
第四條 本社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
第五條 本社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各項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員行使監督、管理企業的權利。
第六條 本社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私分、侵占本社的資金和財產。
第七條 本社參加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其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使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制定的標識。
第八條 本社全稱為鎮遠縣大地鄉供銷合作社,社址設在鎮遠縣大地鄉街上。
第二章 社員及股金
第九條 本社實行開放辦社,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大地鄉相關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自愿加入的成員組成。總社員股金 萬元。
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出資3萬元,占股 %;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出資 萬元(農產品折價出資 萬元),占股 %;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出資 萬元(農產品折價出資 萬元),占股 %;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出資 萬元(農產品折價出資 萬元),占股 %;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出資 萬元(農產品折價出資 萬元),占股 %;
農民專業合作社現金出資 萬元(農產品折價出資 萬元),占股 %。
第十條 本社實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加入本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全部是本供銷合作社社員,另在本社經營服務區域范圍內的農民、居民、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和涉農組織,凡承認本社章程的,均可入股為本社社員。社員股金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
第十一條 社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執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維護本社合法權益,愛護和保護本社財產;
(三)積極完成本社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協助本社改進工作。
第十二條 社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討論本社重要事項;
(三)對本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詢問、批評和建議;
(四)在本社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出售農副產品及獲得信息、技術服務,在就業、股金調劑使用等方面享有優惠;
(五)獲得本章程所規定的股息和紅利。
第十三條 社員如違反本社章程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損害本社利益,視其情節輕重,經社員代表大會決定,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除名和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的產生:根據各村入社社員和入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確定社員代表名額。社員代表由社員民主推薦或村黨支部提名推薦,經過民主協商,即為正式社員代表。社員代表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的條件是:思想作風正派,密切聯系群眾,辦事公道,關心供銷合作社事業,能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 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修改和通過本社章程;
(二)審議和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通過社員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六)選舉或推薦出席上級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七)討論并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的;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社員代表聯名請求召開的。
臨時代表會議行使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八條 社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案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時,由理事會主持會議。
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七條 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三至五人組成。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規法令和上級社指示;
(二)組織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或臨時代表會議,并執行其決議;
(三)組織實施本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能和任務;
(四)編制本社各項計劃,制定完成計劃的措施,研究處理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實施本社改革發展工作;
(五)積極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
(六)制定本社各項規章制度,決定對本社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任免本社下屬部門負責人;
(八)辦理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理事1人,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本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主任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理事會開會時,應通知監事會派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本社的重大問題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 理事會正、副主任、理事人選由中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會黨組提名,經選舉產生,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公布。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社設監事會,監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紀檢組的領導。
監事會由主任1人、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5年。兼職的監事由有關部門推薦,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責:
(一)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社員代表大會、臨時代表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政府委托和上級布置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的完成情況;
(四)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監察本社的經營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情況;
(六)監察本社工作人員的違法亂紀行為,提交理事會處理;
(七)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會議;
(八)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一般每季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任或受監事會主任委托的監事召集;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的決定有不同意見,提出建議未被采納時,有權向社員代表大會和臨時代表會議反映。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主任人選由中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提名,經選舉產生,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公布。
第六章 業 務
第二十三條 本社業務經營范圍:
(一)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供應;
(二)開展社員股金服務工作,參與農村金融服務;
(三)積極領辦和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四)為社員提供市場信息、技術和物資服務;
(五)完成政府委托和上級布置的各項經濟、社會任務;
(六)參與市場調節,穩定、平抑物價;
(七)開展農村電子商務業務。
第七章 財務與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社依照法律法規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處理財務會計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股金、社有資產及其經營投資收益、銀行貸款、政府專項資金以及社會捐贈等。
第二十九條 對社員股金和社員社股金實行分紅,紅利在稅后盈余中提取。
第二十九條 本社年終決算所得的經營利潤,按照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盈余部分根據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有關規定和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按下列項目作出分配方案: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10%;
(三)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15%;
(四)提取股金分紅基金40%;
(五)提取合作發展基金20%(上繳縣供銷合作社合作發展基金)。
(六)其他5%。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屆代表大會通過后施行,報鎮遠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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